新华社消息,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 作如下修改:
一、 将第五十七条中的 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” 修改为 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”。
二、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“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, 分账核算,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” 修改为 “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, 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,分账核算。 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”。
三、 将第六十六条中的 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” 修改为 “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,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”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